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803号罪犯宋贵范,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7)庆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贵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黑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月7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宋贵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宋贵范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贵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贵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宋贵范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贵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福军
审 判 员 徐 向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