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2676号罪犯宝日巴特尔,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蒙古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8日作出(1999)锡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宝日巴特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宝日巴特尔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11月3日以(1999)内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02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内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月1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8年2月、2010年5月、2011年11月、2014年7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满日期至2019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以罪犯宝日巴特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宝日巴特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3月、8月、12月,2015年6月、11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宝日巴特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宝日巴特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宝日巴特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王玉山
代理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世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