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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91号

郑光燮与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之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光燮,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郑光燮,男,朝鲜族。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荣利,该村村长。申请执行人郑光燮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之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87972.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9.5元、执行费123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2016年9月14日双方达成执行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光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