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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83号

王显龙与刘伟、段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显龙,刘伟,段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83号

原告:王显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珂,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峰,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

被告:段启军。

原告王显龙诉被告刘伟、段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龙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伟、段启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显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原告王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显龙承担。

审 判 长  裴长征

审 判 员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岳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