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83号
原告:王显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珂,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峰,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
被告:段启军。
原告王显龙诉被告刘伟、段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龙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伟、段启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显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原告王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显龙承担。
审 判 长 裴长征
审 判 员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岳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