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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执220号

张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周华肖

审判员  李庆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