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周华肖
审判员 李庆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