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749号原告黄晓农与被告张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浙0781民初2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晓农于2016年6月6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74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伍俊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郑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