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51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荣华,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留置审查,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敏茹、代理检察员吴伟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华及其辩护人卢福东、林秋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荣华因在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白塘村杨某10家二楼卧室内与杨某10的妻子王某发生性关系后,被杨某10发现并被追赶逃离杨某10家之事,对杨某10怀恨在心。同日21时许,被告人杨荣华将其家中存放的一包农药、一瓶“缺氧剂”、一瓶“除草剂”投放到杨某10家的水塔里。次日早上,杨某10发现水塔里的水有异味,怀疑有人投毒,遂报警。经鉴定,水塔里的水检出农药“杀虫双”、“氯氟氰菊酯”、除草剂“草甘膦”、缺氧剂“氢离子”成分;水塔里的泥状物检出农药“杀虫双”、“甲拌磷”、“毒死蜱”、“氯氟氰菊酯”、“三唑磷”、除草剂“草甘膦”成分。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被告人杨荣华的刑事责任。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认定杨荣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荣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1、起诉书认定的“一包农药”品名不清、成分不详,且未查扣“缺氧剂”、“除草剂”的包装瓶,“缺氧剂”、“除草剂”来源不明;2、四次鉴定的检材来源与现场勘验相矛盾,卷宗材料体现提取348ml的水样一瓶,四次鉴定所用检材至少有600ml-700ml,鉴定检材大于所提取的水样;3、公安机关送检的四次鉴定意见只进行定性检验,未进行定量鉴定,且鉴定意见均排除了含有剧毒的氯化钠、氯化钾、敌敌畏等物质,其结论不足以认定杨荣华所投案的物质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4、杨荣华在投放物质后有试图告知王某并进行阻止,说明其主观恶性小,不希望造成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荣华因在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白塘村杨某10家二楼卧室内与杨某10的妻子王某发生性关系后,被杨某10发现并被追赶逃离杨某10家之事,对杨某10怀恨在心。同日21时许,被告人杨荣华将其家中存放的一包农药、一瓶“缺氧剂”、一瓶“除草剂”投放到杨某10家的水塔里。次日早上,杨某10发现水塔里的水有异味,怀疑有人投毒,后报警。经鉴定,水塔里的水检出农药“杀虫双”、“氯氟氰菊酯”、除草剂“草甘膦”、缺氧剂“氢离子”成分;水塔里的泥状物检出农药“杀虫双”、“甲拌磷”、“毒死蜱”、“氯氟氰菊酯”、“三唑磷”、除草剂“草甘膦”成分。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10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2日20时许,其骑摩托车从其妹妹家回来。当其到离家后门口约50米处,刚好身后有车灯往前照,看到睡觉的二楼卧室窗口有一个黑影,但看得不是很清楚。到后门后,其先开门进去将客厅的灯打开,然后出来将摩托车推进去。其感觉不对劲,就再出门,并在后门口处捡了一根竹竿,走到卧室一侧,拿竹竿往有黑影的地方捅,也不知道有没有打到,那黑影就在脚手架上往西面跑。其才知道那黑影是一个人。其一边喊其儿子杨某11,一边拿竹竿在下面追,跑了一圈后,发现上面的人不见了,正要走到正门时,刚好有一个人从其家客厅里跑出来,借着灯光,其看见是同村的杨荣华。杨荣华从其家里跑出来后就直接跳进其家前面的田地里,其当时也没去追,就将手中的竹竿往杨荣华逃跑的方向扔出去,也不知道有没有打到。后其自己在二楼客厅坐到约21时过,关灯回卧室睡觉。第二天早上5时许,其妻子王某说水都是泡沫。其就到一楼厕所打开水龙头,用脸盆去盛,水面上一直起泡沫,且味道很臭。其自已就拿着一盏灯去看位于三楼楼顶上的水塔,看见水塔的盖子被打开一条缝,缝隙处也有泡沫,其将水塔盖子打开一半以上,看见水塔里都是泡沫,看不见水,且水的味道很臭,之后其就下来一楼开开关抽水,再上去看时,发现水塔里的泡沫越来越多,而且借着风往外面飞,其再下楼将抽水的开关关掉,将水塔的开关打开泄水,一楼厕所其也有用一个红色的大脸盆接了一盆的水。等水塔里的水都排光后,其发现水塔底部有一包东西,其用一根细长的铁筋将那包东西勾上来,它外面是用一个蓝色和一个白色的塑料袋包着的,里面的东西呈淤泥状,药物的味道较重。后其经过杨荣华哥哥杨某5家时,把前晚杨荣华在其家脚手架出现,形迹可疑及其早上发现水塔被投放农药一事告诉他。2015年11月13日7时许,其哥哥杨某4和弟弟杨某1到其家时,其有将那包农药从天台拿到一楼给他们看了一下,后又拿到天台放在水塔旁边,其兄弟说是“六六粉”。杨某4、杨某1就要去找杨荣华问看看,杨某4说没找到杨荣华,后通过杨荣华哥哥杨某5联系上杨荣华。当日11时许,杨某4给其打电话说杨荣华在杨某5店里,已经承认往其家水塔投放农药的事情。其赶过去有骂杨荣华,他一句不吭坐着干笑。后其在杨某5店门口站着的时候,其哥哥走出来跟其说报警处理吧,其才下决心报警。其家水塔是用于其家的饮用、炊事、洗漱等日常生活提供用水,供其、王某、杨某11、杨某6、杨某7五口人使用。当天其家人没有饮用水塔里的水,早上起床要洗漱就发现水有问题。另外,2015年11月13日早上师傅已经将脚手架拆除了。2015年11月18日10时许,其在靠房子南侧的菜园杂草里发现了两个农药瓶,后其带客人杨小川过去看,他说这是毒性很高的农药。民警到现场将两个农药瓶带走。农药瓶一个是白色的塑料瓶,上面印有“诺普信、高效氯氟氰菊酯、有效成分含量:2.5%、型剂:微乳剂”的字样;一个是红色的塑料瓶,上面印有“乙草胺、50%、剂型:微乳剂”的字样。红色塑料瓶内还有近五分之一的液体。其家菜地的菜是自己种着吃的,没有用农药。其和杨荣华有过矛盾。6、7年前,杨荣华和其妻子有暧昧关系,当时有处理,杨荣华保证不和其妻子来往。直到约2015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其听到其卧室房门一直在响,其出来看时,在一楼楼梯处发现杨荣华在其家里,其喊他,杨荣华就跑走了。因为当时听说杨荣华的母亲快不行了,就没有再跟他计较了。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杨荣华是其公公哥哥的儿子。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其独自在卧室休息,杨荣华从其卧室窗户翻进来,手里还提着一包东西,跟其说那包是炸药,要是其再不跟他发生关系,就要把房子炸掉。其当时以为他没有那么大胆,是开玩笑的,那包并不是炸药。其把卧室门反锁,他们便只脱下下半身衣物发生关系。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杨荣华听到楼下有摩托车的声音,感觉其丈夫杨某10回来了,便翻出窗户,躲在窗外的竹架上,然后其就把窗户关上。之后其丈夫说杨荣华在竹架上鬼鬼祟祟,被他追着跑。第二天早上5时许其起床准备洗漱,当时在浴室其感觉杨荣华过来敲浴室的窗户说些什么,但其没有听清楚,后来发现水有一股味道,还有泡沫,其就跟丈夫说水都是泡沫。其丈夫就去看楼顶的水塔,其也出门去做紫菜了。大概是两三年前,也就是杨荣华的妻子死后其和杨荣华开始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杨荣华隔个几天就会来找其并发生性关系。3、被害人杨某11的陈述,证实其是后来听其父亲说2015年11月12日晚上发现杨荣华在其家竹架上鬼鬼祟祟,就追杨荣华,但是没追到。第二天早上就发现水塔被投放了农药。其家水塔是用来供应日常用水的,包括炊事、洗漱等。这个水塔只供其家一户五人在使用。4、证人杨某2、杨某3、蓝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2日20时后,他们三人在杨某2家喝酒,喝到21时许,杨某3打电话叫杨荣华过来一起喝酒。他们和杨荣华喝到晚上约十点多就陆续散了。杨荣华没说什么,不知道从哪里来,空手进来的。5、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8时许,其接到三弟杨某1的电话,说其二弟杨某10家的水塔被投放了农药。其赶到杨某10家时,杨某1已经在那里了。杨某10带其到楼梯石阶上看一包泥状物,其闻到很重的农药味。其怕小孩碰到有危险就让杨某10把它放回原处天台水塔旁。当时其也有上天台查看,看见水塔里面有水,水面上有泡沫,还有一股刺激性的味道。其又到杨某10家一楼的浴室打开水龙头,用手接了点水闻,发现味道很重,其就赶紧跟杨某10说这水不能再用了。杨某10跟其说水塔里的水已经放掉了,并接了一盆水放在浴室内,现在水塔内的水是他重新抽的,准备清洗水塔的。杨某10说事发前一晚杨荣华在他家竹架上很可疑,杨荣华还被他追着跑掉了,他怀疑是杨荣华做的。其找不到杨荣华就去他哥哥杨某5家找,后杨某5打电话联系杨荣华,直到其说再不过来就要报警杨荣华才到杨某5家。经其再三质问,杨荣华才承认他有往杨某10家水塔里投放“六六粉”农药,是在他家楼梯底下拿的。杨荣华说是一时冲动,没想那么多,还让杨某5的儿子拿纸笔说要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会再这样,让其不要报警。杨荣华承认有投放农药时,杨某5和杨某6都有听到。6、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7时许,杨某10到其家门口拿两瓶矿泉水装的水跟其说昨晚杨荣华在他家脚手架上跑,差点被他打到。次日早上杨某10就发现家里水塔流下来的水有泡沫,而且有药味。他想叫其拿水去化验,其将水收下,杨某10就走了。之后其到杨某10家,杨某10带其到三楼楼顶,将水塔边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淤泥状物质拿给其看,其闻到刺鼻的农药味。11时许,其经过杨某5家并进去,当时杨某5一家人都在,杨某4也在,大家没怎么说话,其坐了一会就先离开了。15时许,其再次经过杨某5家门口,其进去后就骂杨荣华问他到底投放了什么东西。杨荣华说他将家里楼梯下那些农药一起都拿过去投放的。当时杨某5也在场。7、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7时许,杨某10到其家说杨荣华昨晚去过他家,今早就发现水塔被投放了农药。半小时后,杨某4过来其家找杨荣华要他回来把事情说清楚。杨某4一直在其家等杨荣华,期间其一直给杨荣华打电话让他回来。杨荣华到其家后,杨某4就问杨荣华有没有到杨某10家水塔里投放“六六粉”,杨荣华一开始否认,直到说要交给警察处理,他才承认有往杨某10家投放了农药,但不清楚是不是“六六粉”。其指责杨荣华后就劝双方内部处理,杨荣华写了一张保证书,保证不再和王某来往以及另起事端。杨某4不看保证书,后来他们又报警了,其就把保证书扔掉了。当时杨某6在场也有听到杨荣华承认投放农药之事。其知道杨荣华与王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8、证人杨某6的证言,证其和杨某5在调解,建议杨荣华写保证书,保证不再和王某来往以及另起事端。杨荣华准备要写时,杨某4就走出门口,杨荣华也就没有写。杨荣华有承认他有往杨某10家的水塔里投放农药,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农药。其听过杨荣华与王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9、证人杨某7的证言,证实杨荣华于1991年左右向其租田至2009年左右。主要种植豆子、花生、萝卜等农作物。10、证人杨某8的证言,证实其在白塘村村部对面经营一家食杂店,主要是经营一些日常用品五金和农药,农药有“百虫全杀”、“六果”、“乙草胺”、“草甘膦”等。其认识杨荣华,他两三年前在种田时,有向其买过农药,杨荣华的妻子也有向其买过农药。具体买过什么农药其记不清了。杨荣华是否买过除草剂其不记得了,但缺氧剂是禁用物品,其没有卖过。11、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白塘村农村供销社经营21年了,约四年前其主要是卖些治菜虫灭菌的农药和五金。之后就开始没卖农药了。其卖过杀灭菊酯、氯氰菊酯、菜农等农药。其认识杨荣华,但他不曾向其买过农药。12、证人杨某9的证言,证实其是白塘村治保主任。白塘村村里有一口水井,平常是给村民饮用的,仅限于打水,没有输送管道接入。其家有水塔,水塔里的水都储存着生活日常用水,包括洗漱、饮用、炊事等。其他家里有水塔的村民与其家水塔的用途一致,一般有水塔的家庭,水塔内储存的水都不局限于洗漱,也有用于饮用的炊事。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现场位于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白塘村杨某10家,民警腾空一个未开启的348ml的矿泉水瓶,从一楼卫生间门前地面放的红色塑料盆里的水提取水样一瓶,标记为“水塔内水样”;在三楼屋顶水塔东侧高平台上见一个塑料透明袋和一个蓝色塑料袋,袋中盛装红泥状物体,实物提取并分别标记为“透明塑料袋”、“蓝色塑料袋”、“塑料袋中盛的红泥状物体”;三楼水塔盖子经一条白色胶皮电线缠绕固定于上端进水塑料管上,在电线缠绕处棉签转移提取擦拭物一份,标记为“擦拭物”。14、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证实2015年11月20日对杨荣华家一楼楼梯底存放的农药(瓶装)进行提取: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瓶2瓶、乙草胺2瓶、硫磺1瓶、百草枯1瓶、疑装过农药的雪碧瓶1瓶、精甲霜锰锌1袋、精喹禾灵3袋。1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漳公鉴[2015]1355号检验报告,证实检材1(水塔内水样)检出杀虫双、氯氟氰菊酯,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未检出毒鼠强;检材2(水塔旁泥状物)检出杀虫双、甲拌磷、毒死蜱、三唑磷、氯氟氰菊酯;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未检出毒鼠强。16、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6]123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1#(水塔内水样200ml)、2#(水塔旁泥状物50g)均检出草甘膦成份。l#检材未检出甲拌磷、毒死蜱、三唑磷成份。17、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6]172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1#(缺氧剂比对样)2#(水塔水样200ml)均检出氰离子成份。18、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6]383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水塔内水样(100ml)未检出乙草胺成份。19、龙海市公安局镇海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系杨某10于2015年l1月13日14时许报警,民警于2015年11月13日15时30许在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白塘村仓仔杨某5家中发现杨荣华后,将其传唤至镇海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2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11月13日扣押杨荣华农药一袋(红色粉状物)。2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实接受被害人杨某10提交的乙草胺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瓶各一瓶。22、龙海市公安局镇海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鉴定水样来源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11月13日16时40分至18时间,龙海市公安局刑警技术中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期间勘查民警用一348ml容量的矿泉水瓶从现场一楼一红色水盆内提取一瓶水样。2015年11月17日龙海市公安局刑警技术中队将提取的水样整瓶送往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从该瓶水样中取出一部分水样作为样本进行鉴定。2015年11月23日,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编号为漳公鉴[2015]1355号的鉴定意见,将剩余的水样全部送回龙海市公安局刑警技术中队存放。龙海市公安局刑警技术中队于2015年12月将从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领回的剩余全部水样送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做进一步鉴定。经向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确认,其将送检的水样200多毫升标记为200ml并从中抽取部分用于鉴定,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编号为闽公鉴[2016]123号的鉴定结论报告;之后又将第一次检验剩余的200毫升样本标记为200ml,从中抽取部分用于第二次鉴定,并于2016年3月7日作出闽公鉴[2016]172号的鉴定结论报告书;最后一次是将先前两次鉴定剩余的100多毫升样本标记为100ml,从中抽取部分用于鉴定,并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闽公鉴[2016]383号的鉴定结论报告。23、被告人杨荣华的供述及辩解,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证实因为其与王某性关系往来时,听王某说杨某10对她不好,就想吓唬、警告杨某10;王某是杨某10的妻子,其心理不平衡;当天晚上被杨某10追着跑,有点恼怒。所以才会投放农药等物到杨某10水塔里。当时已经失去理智,并没有考虑到这么多,激动之下就把农药投放在水塔里。其等杨某10家灯灭了后,往他家水塔投放了一包农药,还往水塔里倒了一瓶“除草剂”(草甘膦)和“缺氧剂”。那包农药应该是“六六粉”,但其也不是很确定,是用一个红色塑料袋装的,里面还有一个蓝色的塑料袋装着。因当时其有喝酒,没看太清楚。其投放农药至水塔时,将最外面的红色塑料袋拿掉,其他的袋子和农药一起投放到水塔里。“除草剂”是一种粉红色的液体,是用白色的塑料瓶子装着的,八斤装,印有“草甘膦”等字样,瓶身是长方体,有带把手;“缺氧剂”是白色的颗粒物质,透明瓶子,类似于肉松瓶,红色盖子。其在天台上将“除草剂”、“缺氧剂”的瓶子和装农药的红色塑料袋往杨某10家南侧的一块园地扔去。其没有投放乙草胺和氯氟氰菊酯。在杨某10家附近的菜地中发现的乙草胺和氯氟氰菊酯农药瓶经其辨认后,不是其投放后丢弃的瓶子。农药等物是约6、7年前其自己种田除虫时剩下的,平时就一直收在其家楼梯底下。其是为了吓唬杨某10,也知道这些农药都是有一定毒性的,轻则中毒,重则死亡。但当时没想那么多。往杨某10家投放完农药等物后的第二天早上5时许,其担心不知道会不会毒死人,就跑到杨某10家敲一楼浴室窗户问王某水有没有味道,她没回应就上楼了。之后看见王某出门其就离开了。水塔内的水都是日常生活用水,包括洗漱、饮用、炊事等。其于2015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带走的。辨认其投放农药的地点系杨某10家天台水塔处;存放农药等危险物质的位置系其家一楼楼梯底下;对12张农药瓶照片(含有在杨某10房子周围的杂草里发现的“乙草胺”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进行辨认,其称12张照片中并没有往杨某10家水塔内投放的“除草剂”农药瓶、“缺氧剂”农药瓶;对8张不同颗粒物质样本照片进行辨认,称3号颗粒(缺氧剂样本)与其往杨某10家投放的“缺氧剂”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华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荣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荣华供述其出于吓唬杨某10的目的,将存放于其家的一包农药、一瓶“缺氧剂”、一瓶“除草剂”投至杨某10家水塔。经鉴定,水塔里的水检出农药“杀虫双”、“氯氟氰菊酯”、除草剂“草甘膦”、缺氧剂“氢离子”成分;水塔里的泥状物检出农药“杀虫双”、“甲拌磷”、“毒死蜱”、“氯氟氰菊酯”、“三唑磷”、除草剂“草甘膦”成分。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杨荣华主观上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投放到杨某10家水塔内的行为,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杨荣华投放危险物质的事实。故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四次鉴定的检材来源与现场勘验相矛盾的意见,经公安机关对此问题进一步情况说明,且鉴定意见由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由具有鉴定资质的人员根据依法提取的水塔内水样及水塔旁泥状物,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鉴定意见能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故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杨荣华的行为不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程度的意见,经查,水塔里的水经鉴定检出农药“杀虫双”、“氯氟氰菊酯”、除草剂“草甘膦”、缺氧剂“氢离子”成分;水塔里的泥状物经鉴定检出农药“杀虫双”、“甲拌磷”、“毒死蜱”、“氯氟氰菊酯”、“三唑磷”、除草剂“草甘膦”成分。且投放危险物质罪系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反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杨荣华投放农药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依法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杨荣华在投放物质后有试图告知王某并进行阻止,主观恶性小的意见,经查,该事实只有杨荣华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荣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十六日折抵刑期十六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淑芬
人民陪审员 谢元裕
人民陪审员 许港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