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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34号之一

郑士龙、余健与黄城、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士龙,余健,黄城,吴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士龙,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余健,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城,男,1982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鹏,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郑士龙、余健与黄城、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城、吴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城、吴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城、吴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城、吴鹏收入579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