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19号
申请人:吴甲。
申请人:尚某。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吴甲、尚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7月28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财产分割:荆州市荆州花园小区1栋3单元309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在三年内进行房贷偿还并进行房屋变更事宜)。男方支付女方8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排货车一辆和北京现代ix35一辆,归男方所有。荆州市有店面一间,经营权及其设备、货物,归男方所有。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吴某甲,现年5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由他自己选择。
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一人享有及承担(包括荆州花园房贷)。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