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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319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甲,尚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19号

申请人:吴甲。

申请人:尚某。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吴甲、尚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7月28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财产分割:荆州市荆州花园小区1栋3单元309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在三年内进行房贷偿还并进行房屋变更事宜)。男方支付女方8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排货车一辆和北京现代ix35一辆,归男方所有。荆州市有店面一间,经营权及其设备、货物,归男方所有。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吴某甲,现年5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由他自己选择。

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一人享有及承担(包括荆州花园房贷)。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