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刑初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系被害人韩某某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韩某某母亲。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朱宏亮,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佟立国,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立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刘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兴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及诉讼代理人朱宏亮,被告人佟立国及其辩护人周晓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佟立国得知其儿子佟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冲突,遂来到本市双阳区一矿业公司门口,与韩某某发生口角,佟立国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被害人韩某某腹部一刀,后韩某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系因肝脏、十二指肠、下腔静脉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佟立国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直至被公安机关带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佟立国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刘某某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佟立国赔偿被害人韩某某丧葬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258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死亡赔偿金40万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63825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户籍证明等材料。诉讼代理人朱宏亮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佟立国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佟立国对刑事部分无辩解;对附带民事部分无答辩意见。辩护人周晓丹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韩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责任;被告人佟立国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立国的儿子佟某在长春市双阳区一矿业公司打工。2015年9月11日13时许,佟某因工资问题与矿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韩某某(殁年26岁)发生冲突,被告人佟立国得知后赶到矿业公司,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口角,佟立国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扎韩某某腹部一刀,后韩某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系因肝脏、十二指肠、下腔静脉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佟立国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带走。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破案报告等材料证实:2015年9月11日13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太平镇派出所接双阳区分局110指挥中心转警:赵某某报警称其家摩托车在太平镇被砸。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台摩托车倒在地上,赵某某和其丈夫佟某、其公公佟立国在现场。经调查了解:矿业公司负责人员将佟某摩托车砸了,佟立国将该负责人员用刀扎伤,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民警将佟立国带回公安局调查,后民警得知英利矿业公司负责人员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审讯,佟立国对持刀扎韩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长春市双阳区一矿业公司。在现场碎石粉顶部蓝色苫布上提取血迹1份,在现场碎石粉南侧桔色苫布上提取血迹1份,在现场碎石粉顶部北侧苫布上提取鸭舌帽1个,在现场碎石堆上提取手机1部。3、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9月12日,在长春市双阳区的现场南侧,侦查人员在距玉米地西侧4米处找到佟立国作案工具尖刀并扣押。4、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材料证实:归案后,被告人佟立国引领公安人员到长春市双阳区对伤害韩某某的现场进行了指认;佟立国对作案工具尖刀进行了指认,对被害人韩某某的尸体进行了指认。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韩某某腹部脐上一处创口。韩某某系肝脏、十二指肠、下腔静脉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6、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送检的佟立国所持尖刀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碎石堆顶部苫布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碎石堆南侧苫布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韩某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6.705×1021。7、手机通话详单记载:2015年9月11日13时许,赵某某手机拨打了110电话。8、长春市双阳区医院抢救记录记载:2015年9月11日14时许,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9、户籍证明等材料证实:被告人佟立国、被害人韩某某的自然情况,韩某某别名韩某、韩甲。10、出示物证尖刀照片,被告人佟立国无异议。11、证人韩某甲证言:我儿子韩某某是双阳区一矿业公司的法人。案发前几天我们公司雇一个铲车司机,是当地一个姓佟的农民,韩某某和他讲干一天一宿休一天一宿,一个月4000元钱。2015年9月10日公司机器坏了,司机没干活,韩某某让他回家了,11日早晨韩某某给司机打电话,让他16时上班补昨天班。中午司机来了,他和韩某某唠补班的事没唠好吵吵起来,我在提升机上边听不清他俩说话内容,看见司机打韩某某一下,韩某某倒在地上,司机还打韩某某,我就从提升机下来,我说“有话好好说,怎么打人呢,你来打我”,司机见我过来就跑了,韩某某嘴角出血,他说司机手里有石头,把他牙打活动了。我撵司机没撵上,就打110报警说我儿子被打了,时间是13时14分,韩某某开车出来撵司机没撵上,我俩坐车回到公司,韩某某拿棒子把司机的摩托车大灯罩砸碎,接着他看见铲车玻璃和住房玻璃被砸碎,就开铲车把司机的摩托车拍碎了。这时我亲属周某某过来问怎么回事,我和他说了事情经过。过10多分钟进院一个老头,韩某某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溜达,他问这里谁管事,韩某某说他管事,韩某某手里拎着棒子,我怕他打老头就把棒子抢下来扔出去10多米远,韩某某和老头说话的时候司机媳妇也来了,司机不知从哪出来也过来了,一只手拿铁棒子一只手拿刀,我赶紧去捡我扔的棒子,回头看见韩某某捂着肚子往我这边跑,他说被攮了,我掀起他衣服看到肚子上有一个口子,司机和老头在后边撵韩某某,司机在前老头在后,距离韩某某大约10来米,韩某某跑到沙石堆上就倒下了,我和周某某往车上抬韩某某,并让司机媳妇帮忙抬了,送到医院韩某某就死了。我没看见老头手里有刀,没看见谁攮韩某某。韩某某小名叫韩甲。12、证人周某某证言:我是韩某某姨夫。2015年9月11日13时许,我在矿业公司听见韩某某和别人吵吵起来,我出去看见韩某某和他父亲韩某甲在院子里站着,我问怎么回事,韩某某说他和铲车司机吵吵了,铲车司机跑了。过一会铲车司机的父亲来了,他问这里谁管事,韩某某说他管事,他俩就唠刚才吵吵的经过,这时铲车司机的媳妇和一帮人来了,铲车司机也从苞米地里出来,司机媳妇问谁打人了,司机指着韩某某说就是他,司机媳妇上去怼韩某某一下,韩某某没有搭理她,这时铲车司机的父亲走到韩某某跟前说“你咋就这么牛呢”,韩某某说“咋地,我就这样,爱咋地咋地”,韩某某话音刚落,司机的父亲照韩某某肚子怼一下,韩某某捂着肚子就跑,这时我注意到司机父亲手里有一把尖刀,韩某某跑到石粉堆上倒下,我们跑过去看韩某某肚子上有一个刀口往外淌血,就抬韩某某上车往医院送。开始我不知道那个老头是司机的父亲,后来小媳妇管老头叫爹,我想一个是司机的父亲、一个是司机的媳妇。司机父亲攮完人没有跑,拿着刀转圈喊“还有谁打我儿子了”,司机把他父亲拽住了。韩某某被攮的时候司机在现场没伸手,但是他手里拿着铁棒子,韩某某被攮后跑的时候司机还在后边撵了几步。我看见一台摩托车被砸了,谁砸的我不知道。13、证人佟某证言:2015年9月6日,我开始在长春市双阳区一磨石粉厂(矿业公司)上班,负责开铲车,工作一天一宿休一天一宿。2015年9月10日早晨我上班,铲车坏了干不了活,我就和韩叔(韩某甲)干点零活,20时许铲车修好,磨石粉的磨又坏了,韩某甲让我回家了。9月11日12时许,磨石粉厂韩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下午上班顶昨天的班。我骑摩托车到厂子找到管事的韩某,我说我昨天上班了为什么还让我补昨天的班,他说昨天铲车坏了你没干上活,我说当时讲的雨休我把班顶了,没说机器坏了还让我顶班。韩某说“那你给老板打电话吧”,他就给厂子老板刘某甲打电话,接通后我把情况和老板说了,老板说“你再给我顶两天”,我说“我给你顶班也行,工资得一天一开”。老板不干,我说那我不干了,老板说不干也行,我说把之前的工资给我开了,老板不同意,把电话撂了,我自言自语说“啥地方,干活不给钱”,韩某说“就不给你钱,愿意找谁找谁去”,他上来打我一拳被我挡住,之后我用拳头打他身上一下,我俩厮打起来,韩某倒在地上,他起来就撵着我打,我边退边防他,这时韩某他爸韩某甲在提升机上下来,韩某对韩某甲说把他撂倒,整死他。我就往山下跑,韩某甲撵上我薅住我衣服打我一下,我差点没摔倒,手杵地上又站起身,顺便捡一块石头回身朝韩某撇去,打没打到他没看清,我继续往山下跑,他俩撵不上我,韩某说回去开车撞死他。我绕道又回到厂子,发现我停在院里的摩托车被砸坏,我找一根铁管把厂子住宿房子的玻璃砸两块,把铲车的前后玻璃都砸了,我朝山上一个放牛的借电话给我爸打电话,我媳妇接电话,她说爸在东院喝酒,我说让爸来接我,我和厂子的人打起来了,他们不给我钱还把摩托车砸了。她说“我也去”,我说“你不用来,没事”,之后就把电话撂了。之后我又给我爸打个电话,还是我媳妇接的,我告诉不用她来。我看韩某开车回来了,我在附近苞米地藏起来,他们看我把他们的玻璃砸了,就到处找我,我在苞米地里看他拿一根铁棒子,我听韩某甲说别动他摩托,别拍。我就知道韩某又砸我摩托了。不一会我听到我爸的声音,韩某和韩某甲问我爸来干啥,我爸说来溜达,他们问我爸姓啥,我爸没吱声,这时我从苞米地出来看到他们在厂子大门外,就奔他们去了,韩某父子看到我就奔我来了,韩某对我说“来,你打我”,我父亲拦着韩某,他俩就厮打到一起,韩某甲手里拿一根镐把,看我爸和韩某厮打起来也奔我爸来了,这时我媳妇也到了,她上前拉我爸,我看我爸拿出一把刀攮韩某腹部一刀,之后韩某就往厂子院里跑,蹲石头堆那,韩某甲奔韩某去了,我到跟前把我爸拽住,我说“你攮他干啥,你咋这么虎呢”。我和我媳妇拉着我爸,不一会厂子的老板来了,他们开车把韩某拉走了。过一会警察来了,把我和我爸带到公安局。我爸和韩某厮打的地点在石粉厂的大门外。我爸攮韩某的刀是他用锯片做的,平时用的。14、证人赵某某证言:2015年9月11日13时许,我丈夫佟某给我打电话说“媳妇你快来,我在厂子被人打了,他们要拿铲车轧死我”。我在村路上找到我公公佟立国,我说佟某在厂子里被打了,我公公借邻居电瓶车驮我去石粉厂(矿业公司),他告诉我报警,我就打110电话报警说我丈夫被打了。路上电瓶车快没电,我下去了,我公公自己骑电瓶车去了灰场,我找刘某乙摩托车快到灰场的时候车过不去,我自己跑到灰场,看见我公公和别人说话,我丈夫从苞米地里出来了,我问我丈夫谁把我家摩托车砸了,对方一名男子说他砸的,我说“你咋这么牛呢,欠钱不给还打人砸车”,他说“我就这样”,我回头看我丈夫哪里受伤了,我再转回身的时候这男子跑沙堆上去了,他们一起的人喊他受伤了,我过去看见这男子肚子上有一个口子。我们都在那等警察来,过一会警察来了,把我丈夫和我公公带走了。15、证人佟某某证言:我和佟立国是叔辈哥们,我俩是东西院邻居。2015年9月11日中午佟立国在我家正喝酒,他儿媳妇来找佟立国说佟立国儿子佟某的摩托车在干活的石粉厂被砸了,佟立国借我家电瓶车回家之后骑车和他儿媳妇走了。过20分钟左右,我开车赶到出事地点,看见佟立国和他儿子、儿媳妇在石粉厂大门口道上站着,佟立国手里拿把尖刀,我说“你咋拿刀呢”,我把尖刀抢下来扔到旁边玉米地里,佟立国说那也晚了,人让我攮了。过一会警察来了,把佟立国带走了。16、证人刘某乙证言:2015年9月11日中午,佟某媳妇给我媳妇打电话,让我骑摩托车去东道,我骑摩托车驮我媳妇一起接佟某媳妇往打仗地点去,道不好走,佟某媳妇先下车往打仗地点跑去,我和我媳妇到最东边一个厂子时看见佟某和他爸在厂子一个小房南侧站着,厂子东边一辆摩托车被砸了,摩托车附近有一辆铲车,接着佟某家亲属又来几个人,过一会警察来了。17、证人李某某证言:2015年9月11日中午,我抱孙子在屯中溜达,往回走的时候看到佟某某媳妇,她说我儿子佟某在厂子和人打起来了,摩托车被人砸了,之后我和我婆婆坐电动三轮车到现场,佟立国、佟某、佟某媳妇还有警察都在场,之后佟立国被警察带走了。18、证人付某某证言:2015年9月11日13时,我从东山拽树枝回来,听见石粉厂有打碎玻璃声,走到石粉厂东边玉米地头时,韩某从厂子拿大棒子来撵我,一边撵一边喊打死我,把我家平了,韩某他爸在他后边,我跑到玉米地里,他说我出来就要打死我,我在玉米地里听见韩某他爸说东西赔你。过一会听见一个女的不是好声叫,我走到另一块地打110报警了。韩某是刘老板的外甥,刘老板在我家东边开一个加工石粉厂,韩某在石粉厂管事。19、证人刘某甲证言:案发前半小时左右,佟某给我打电话问工资的事,我说你上厂子找韩某某谈谈,他态度很不好,我怕他到厂子和韩某某吵吵,就赶紧往厂子去,我到厂子韩某某就出事了。我们厂子用工人都是雇人,一个月一开支,佟某干了十天左右就不干了,他想结账,我让他找韩某某。20、被告人佟立国供述:我儿子佟某在石粉厂开铲车。2015年9月11日中午,我在佟某某家吃饭喝酒,我媳妇李某某来找我说磨石粉厂(矿业公司)的人把佟某打了,还把佟某的摩托车给拍碎了,把佟某撵到附近山上了。我一听就急了,向佟某某借电瓶车回家穿衣服去石粉厂,还把家里自制的水果刀揣在裤兜里,我儿媳妇赵某某和我一起去的,我俩骑电瓶车走到半路因为电瓶车电不足,我把赵某某撵下车自己去,并让赵某某打电话报警。我到石粉厂看见一个小伙拿一根镐把,我问他这里谁说的算,他说他说了算,接着他问我是干什么的,叫啥,我说是来看石料的。这时过来两个人把他手里的镐把抢下扔到一边。我问他摩托车咋碎了,他说“跟你有啥关系,就是把摩托车拍碎了,爱咋咋地”。我听他这么说话就急眼了,我说“你们这地方咋这么牛呢”。他听我这么说就知道我和佟某是一起的,开始向旁边人要镐把,同时他伸手要抓我,我用胳膊一挡,随手把刀拿出来,朝他肚子扎一刀,他捂着肚子跑到石料堆上边去了,我问剩下的两个人还有谁打我儿子了,那两个人没说话,这时我儿媳妇赵某某来了,佟某也不知道从哪里出来了,我没有跑,我想反正已经报警了,等着警察来吧。被攮那个人被磨石粉厂的人用车拉走了。我手里的刀被佟某某抢下扔一边去了。过一会警察来把我带走。以上证据,被告人佟立国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无异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刑事部分的定案依据。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刘某某系被害人韩某某的父亲、母亲,二人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针对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刘某某系被害人韩某某的父亲、母亲,二人均具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2、票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刘某某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以上证据,被告人佟立国均无异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立国故意伤害的事实,有被告人佟立国的供述及庭审中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佟立国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佟立国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直至被公安机关带走,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持刀伤害被害人韩某某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佟立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代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立国虽然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告人佟立国与被害人韩某某素无矛盾,佟立国与韩某某发生口角后扎韩某某一刀,后佟立国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现场,从案发起因、佟立国扎韩某某的刀数、部位及行凶后的表现分析,佟立国并无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韩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责任;被告人佟立国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立国儿子佟某因工资问题与矿业公司负责人员韩某某发生冲突,佟立国得知后赶到矿业公司,与韩某某发生口角,并持刀扎韩某某致死,不能认定被害人韩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责任;被告人佟立国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后果严重,不足以减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佟立国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规定,依照2015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保护被害人韩某某丧葬费23258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38258元。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款【致人死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对象】、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适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赔偿经济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人身侵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佟立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佟立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祝仰辉
代理
审判员 万明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炎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