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刘维国,1977年3月11日。
被执行人:赵杰,1979年6月27日。
被执行人:叶长云,1978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刘维国与被执行人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皖1591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7日刘维国向本院申请执行,将叶长云列为被执行人。因(2016)皖1591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原告放弃对叶长云、六安华瑞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请,刘维国提起对叶长云的执行申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维国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长亮(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