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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314号之一

张兵与司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兵,司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314号之一

原告:张兵,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司念,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

原告张兵与被告司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张兵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兵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保全费990元,合计2099元,由原告张兵负担。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朱玉芳

审判员  彭玉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