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314号之一
原告:张兵,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司念,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
原告张兵与被告司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张兵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兵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保全费990元,合计2099元,由原告张兵负担。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朱玉芳
审判员 彭玉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