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036号
原告:于凤琴,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钰,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大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助理,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偕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娜,北京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凤琴诉被告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凤琴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凤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琴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托 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若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