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790号
原告:襄阳捷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润达商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祝云龙,捷润达商贸公司总经理。
被告: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前集团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前,旺前集团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良实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冠良实业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置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星,华人置业公司董事长。
原告捷润达商贸公司与被告旺前集团公司、冠良实业公司、华人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捷润达商贸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润达商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润达商贸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捷润达商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波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