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163号罪犯刘晓克,又名刘克,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东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克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月8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6月8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27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8月26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1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晓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晓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晓克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士亮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