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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424号

邓润福与龚贤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润福,龚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邓润福,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龚贤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受理邓润福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1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龚贤明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龚贤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心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