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6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吴晓莉,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23号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陈绍森,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栈前街1号。
被执行人:郑连英,女,195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栈前街1号。本院在执行吴晓莉与陈绍森、郑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绍森、郑连英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绍森、郑连英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北涛
审 判 员 刘乃纯
代理
审判员 马庆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