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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632号之三

吴晓莉与陈绍森、郑连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晓莉,陈绍森,郑连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6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吴晓莉,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23号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陈绍森,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栈前街1号。

被执行人:郑连英,女,195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栈前街1号。本院在执行吴晓莉与陈绍森、郑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绍森、郑连英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绍森、郑连英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北涛

审 判 员  刘乃纯

代理

审判员  马庆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