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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1703号

王秋芬与魏广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秋芬,魏广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703号

原告:王秋芬,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广成,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芬诉被告魏广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

人民陪审员  崔继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