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703号
原告:王秋芬,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广成,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芬诉被告魏广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
人民陪审员 崔继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