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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3民初517号

孙晓东与刘桂甫、秦皇岛鑫圣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孙晓东,刘桂甫,秦皇岛鑫圣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3民初517号

原告:孙晓东,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海关区。

被告:刘桂甫,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海关区。

被告:秦皇岛鑫圣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石河镇圣水庄村河西。

法定代表人:王胜全,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晓东与被告刘桂甫、被告秦皇岛鑫圣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孙晓东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东负担。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