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3223号
原告:韩升腾。
被告:陈武。
原告韩升腾与被告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1日,被告陈武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升腾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陈武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一份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