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565号原告李国庆,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于永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
原告李国庆诉被告于永金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宏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臧涵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