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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556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赵升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565号原告李国庆,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于永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

原告李国庆诉被告于永金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宏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臧涵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