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薛云飞,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红倩,29岁,住呼和浩特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北证执字第139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方公证处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呼北证执字第139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海呼和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