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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7194号

黄文建与周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文建,周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7194号

原告:黄文建,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周展,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黄文建与被告周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文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承接被告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实地景湖城15栋1802房装修工程,该工程已于2014年11月底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2015年11月2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出具装修费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就承诺支付时间,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请求。周展没有到庭应诉,也未出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提交证据原件由法院审查,经核对无异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黄文建为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后,周展应向黄文建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周展应在2016年5月内安排装修队维修其认为有质量问题的项目,但根据约定,其在上述时间内未作相应安排,视为其放弃争议,应按欠条约定时间向黄文建支付工程余款。周展至今未向黄文建支付装修余款4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工程余款46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黄文建诉请判令周展支付工程款4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文建支付工程款4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4月8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78元,诉讼保全费491元,以上合计1469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周展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芳

审 判 员  杨 颖

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莺阮妙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