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097号
原告:王大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军。
被告:李秀香。
被告:范旭日。以上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秋。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方。
原告王大娟与被告李秀香、范旭日、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秀香、范旭日申请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需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
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