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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31号之二

张路、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路,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3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少礼,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应武,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路,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

申请人: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路。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少礼与被申请人张路、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王少礼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张路、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汪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631号(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少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张路、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汪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631号(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少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子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