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3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少礼,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应武,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路,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
申请人: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路。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少礼与被申请人张路、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王少礼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张路、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汪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631号(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少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张路、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汪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631号(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少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子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