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徐州市邳州市支行。负责人张运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培金,农民。被执行人刘汉学,农民。被执行人刘汉卫,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徐州市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培金、刘汉学、刘汉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邳碾商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李培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徐州市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39999.99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的利息为33709.36元;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3.49%计息);刘汉学、刘汉卫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刘汉学、刘汉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培金追偿;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李培金、刘汉学、刘汉卫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2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