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99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负责人齐恒真,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杨步兵,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王秀玉,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枣阳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步兵、王秀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行枣阳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杨步兵、王秀玉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农行枣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杨步兵、王秀玉在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保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