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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191号

原告马明诉被告梁栋、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明,梁栋,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191号原告马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梁栋,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黎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诉被告梁栋、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由原告马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小 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乌兰巴日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