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191号原告马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梁栋,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黎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诉被告梁栋、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由原告马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小 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乌兰巴日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