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4行初14号起诉人熊中文。2016年9月12日,本院收到熊中文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起诉人熊中文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熊中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鸿冰
审判员 朱少华
审判员 陈砚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