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158号原告付新利,x年x月x日出生。被告郭春雷,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慧慧,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新利与被告郭春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郭桂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原告付新利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新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付新利负担。
审判员 郭桂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