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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民初1404号

王志刚与山西世纪国华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志刚,山西世纪国华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1404号

原告:王志刚,男,1983年10月12日,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和平南路十二院城********室,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世纪国华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凯旋大地E座1208室,注册号140100200427541。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青,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该公司销售经理,住太原市山佑巷建科院10号楼3单元18号,身份证号。

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2574957-X。

法定代表人:申宗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富,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刚与被告山西世纪国华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王志刚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刚撤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山西世纪国华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恩翔

人民陪审员  张路明

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