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726号
原告:蔡娟,女,1989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刘宇杰,男,2012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理人蔡娟,女,户籍地江苏省。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小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新祖,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委托代理人郭荣军,广西信尔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黄川。委托代理人刘珂,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仁奎,男,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淮南市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付加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倪世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娟、刘宇杰与被告江新祖、嘉兴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张仁奎、淮南市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娟、刘宇杰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娟、刘宇杰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远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鲍兆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