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3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司马莉,职务行长。被告苏桂珍。被告程斌建。被告湖南旺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1129号幸福庄园。法定代表人倪世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被告苏桂珍、程斌建、湖南旺福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黄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