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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刑初815号

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815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2016年3月4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共计120粒,数量较大,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抽样记录、检验报告、假药认定书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桐乡市凤鸣街道文华小区108号经营“桐乡市凤鸣夜来香日用品店”。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睾丸酮、珍品伟哥、蚁力神、绿色片剂蚁力神等药品,于2016年3月3日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当场查扣睾丸酮39粒、珍品伟哥40粒、蚁力神20粒、绿色片剂蚁力神21粒。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移交通知书,证实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3日对涉案店铺进行检查,发现睾丸酮39粒、珍品伟哥40粒、蚁力神20粒、绿色片剂蚁力神21粒,上述产品均无药品批准文号,该店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对上述药品进行扣押并移交公安机关等情况;2、药品监督抽样记录、检验报告,证实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被查扣的药品抽样送检,经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药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3、假药认定书,证实经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认定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查扣的睾丸酮、珍品伟哥、蚁力神三种男性壮阳类产品标示虚假、无效的批准文号,并标示治疗疾病的功效,均符合“药品”的定义,且均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被查扣的绿色片剂蚁力神声称为药品制剂,标有适应症及用法用量,明示疗效而无药品批准文号,且检出含化学药物西地那非,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4、工商登记材料,证实“桐乡市凤鸣夜来香日用品店”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人张某,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的零售;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共计120粒,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扣押在案的睾丸酮39粒、珍品伟哥40粒、蚁力神20粒、绿色片剂蚁力神21粒,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元元

人民陪审员  安乐莺

人民陪审员  沈培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利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