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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972号

卢丽琴、陈静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丽琴,陈静杰,庄淑琼,卢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9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丽琴,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静杰,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一审

被告:庄淑琼,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一审

被告:卢灿明,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再审申请人卢丽琴因与被申请人陈静杰、一审被告庄淑琼、卢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卢丽琴于2016年9月9日以其与陈静杰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卢丽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丽琴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晓

审 判 员  黄晓文

代理

审判员  刘云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