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05**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衣某某高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衣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524执2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玉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