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舟普执民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娜被执行人黄拥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普民一初字第004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拥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拥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黄拥军(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4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童 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