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1794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被告唐国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昌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