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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557号

武汉佰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介休市鑫运洗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佰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介休市鑫运洗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佰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1街坊196门9号。法定代表人邱焕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白杨,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佰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介休市鑫运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镇秦树村。法定代表人郭瑞平,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武汉佰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介休市鑫运洗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佰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介休市鑫运洗煤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佰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511,735元并支付利息、赔偿相关损失250,000元,共计1,761,735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佰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到2016年9月14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703.75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0元,执行费20,127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鑫运洗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96,565.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增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