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一终字第715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阿梅,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健,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甲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景周

审 判 员  郑华章

代理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美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