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865号
原告:杨照明,男,住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戴荣德,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明东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1-8)。
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董事长。
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新1**国道交通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770860641(1-1)。
法定代表人:钟兰翔,公司经理。
被告:周明祥,男,住明光市。
被告:王守亭,男,住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照明诉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周明祥、王守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照明负担。
审判员 张朝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