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023号
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0号西苑广场富荣阁18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98065436W。
法定代表人:李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嘉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邱有彬,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有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付)。
审判员 廖鑑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宝兴陈桂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