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7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庞炜,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被告庞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庞炜支付人民币81,154.61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仅支付了6,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向多家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沈向阳
代理
审判员 王丽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