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军,男,生于1977年9月2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申请执行人:唐萍,女,生于1977年9月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陈晖,男,生于1977年7月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李世军、唐萍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晖应支付申请人李世军、唐萍借款114455元、案件受理费1295元,两项共计115750元。本案执行费1636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晖的银行存款3100元,剩余112650元未执行到位,现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