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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1819号

任田田与翟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田田,翟天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1819号原告任田田,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翟天柱,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

原告任田田与被告翟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黄珑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田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天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任田田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男女关系。被告欠原告借款,到2016年5月20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35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6年5月2日出具欠条,并承诺5月4日前10时还款。现被告仍未返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翟天柱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翟天柱向任田田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任田田35000元”。庭审中,任田田称其与翟天柱系男女朋友关系,欠条中的35000元款项,其中30000元是任田田自2016年3月10日起陆续以现金、转账等形式出借给翟天柱的借款,余款5000元是翟天柱给予的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开支补偿款。任田田与翟天柱于2016年5月中旬分手,任田田多次要求翟天柱返还借款,翟天柱一直未返还,故任田田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录音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翟天柱出具欠条,任田田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任田田请求翟天柱返还借款35000元,根据任田田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借款金额为30000元,对于任田田的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翟天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天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任田田借款本金三万元;

二、驳回原告任田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翟天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原告任田田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翟天柱负担二百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