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723执348号之三本院在执行邓通国与唐明江、许光华、刘兆容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刘兆容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兆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
邓通国与唐明江、许光华、刘兆容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723执348号之三本院在执行邓通国与唐明江、许光华、刘兆容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刘兆容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兆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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