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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160号

王春英与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春英,刘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160号原告王春英。委托代理人房士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英诉被告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杨荣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