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160号原告王春英。委托代理人房士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英诉被告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杨荣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晓
王春英与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160号原告王春英。委托代理人房士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英诉被告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杨荣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