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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436号

于某某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436号

原告:于某某,农民。

被告:于某某,农民。

被告:于某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于向明负担。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