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16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庄号召,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春、朱敏,该分行职工。
被告:张绍兵,职业不详。
被告:靳亚兰,职业不详。
被告:朱士将,职业不详。
被告:陈艾清,职业不详。
被告:朱文法,职业不详。
被告:谢明,职业不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被告张绍兵、靳亚兰、朱士将、陈艾清、朱文法、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安分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