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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316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张绍兵、靳亚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张绍兵,靳亚兰,朱士将,陈艾清,朱文法,谢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16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庄号召,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春、朱敏,该分行职工。

被告:张绍兵,职业不详。

被告:靳亚兰,职业不详。

被告:朱士将,职业不详。

被告:陈艾清,职业不详。

被告:朱文法,职业不详。

被告:谢明,职业不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被告张绍兵、靳亚兰、朱士将、陈艾清、朱文法、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安分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