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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652号

李杨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杨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652号被执行人李杨森,男,1992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杨森犯抢劫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杨森已按刑事判决履行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林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志刚 百度搜索“”